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之一原告陈为国,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廖亚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松林,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冯秀霞,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蔡松林,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信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国诉被告蔡松林、被告冯秀霞、被告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秀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国撤回对被告冯秀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莉敏
代理
审判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