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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之一

陈为国与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蔡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为国;蔡松林;冯秀霞;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之一原告陈为国,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廖亚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松林,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冯秀霞,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蔡松林,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信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国诉被告蔡松林、被告冯秀霞、被告上海源岳摩托车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秀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国撤回对被告冯秀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莉敏

代理

审判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