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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39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周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周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被执行人周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009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宁(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68的存款人民币543718.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