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4民初128号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128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孝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