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128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王孝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