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343-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钛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春城商住广场8幢3单元203号。法定代表人罗俊哲,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钛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高辉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