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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特10号

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陈红梅、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丽君店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陈红梅;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丽君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特10号申请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招仁,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红梅,无业。仲裁被申请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丽君店分公司。负责人黎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红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秦雯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蒋子秀、王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龙艳祥担任记录。申请人桂林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亮及委托代理人贾招仁,被申请人陈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申请称:仲裁裁决认定店长口头辞退被申请人没有证据,且店长不能代表申请人行使解除权,同时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故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申请人系钟点工,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陈红梅口头答辩称:申请人认为店长不能行使解除权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是钟点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95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仲裁裁决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钟点工,属非全日制用工,钟点工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申请人并未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属全日制用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约定了试用期。申请人工作按每小时6元计算,按月结算工资,并领取绩效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被申请人应属于全日制用工。申请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桂林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5]953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5]95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桂林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雯

代理

审判员  蒋子秀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艳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