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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2466号

张某某与徐某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2466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振豪,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某甲。

委托代理人:覃升锋,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妃,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被告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徐某甲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海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振豪、被告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徐某甲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升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年××月××日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年××月××日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婚生子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徐某乙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桂林市阳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在北海市定居,2013年5月15日,婚生子徐某翔出生。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婚生子徐某翔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桥生辩称:1、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婚生子徐某翔由被告抚养。原告收入微薄,无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子徐某翔,被告有固定收入,有能力保障小孩的基本生活;3、平均分割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4、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给被告带来巨大心灵伤害,因此原告理应向被告支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5日生育儿子徐某翔,孩子出生后随原告租住在北海生活较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若由一方抚养小孩,均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并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主张其现在从事自由职业,月收入6000元;被告则表示其现在在广东佛山从事跟单业务员工作,月收入3800元。但原、被告彼此对对方的主张均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是由于相互间缺乏信任、理解所致,但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称原告在北海购置有房产及对婚姻存在不忠诚行为,因此要求进行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但证据不充分,原告亦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儿子现尚年幼,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桥生离婚;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桥生的婚生儿子徐某翔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海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雪芳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