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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87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金勇、徐競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金勇;徐競赛;武义永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8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尊宝大厦金尊****及**。负责人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裘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金勇,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徐競赛,女,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武义永吉五金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勇。被告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锈钢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胡金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胡金勇、徐兢赛、武义永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公司)、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晓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银行基于与被告胡金勇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7192014003210号)、由被告徐兢赛签署的共同还款协议及其与被告永吉公司、家居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编号:107192014003210-1号、107192014003210-2号)等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胡金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2、被告胡金勇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1599.23元,逾期罚息人民币38954.50元(逾期罚息暂算至2015年11月17日,此后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胡金勇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4、被告徐兢赛、永吉公司、家居公司对上诉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金勇、徐兢赛、永吉公司、家居公司共同承担。被告胡金勇、徐兢赛、永吉公司、家居公司未提出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贷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贷款人:胡金勇;贷款期限: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上浮30%,确定年利率为7.8%;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利息按月支付,结息日为每月21日。被告胡金勇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1日,2015年6月21日还款995.13元,用予抵扣利息,之后无还款;担保情况:被告永吉公司、家居公司为编号:107192014003210号《借款合同》项下原告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被担保之主债权及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被告徐兢赛在共同还款协议中承诺对被告胡金勇应偿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至主借款人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为止;违约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银行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其他情况:2015年12月9日,原告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共同还款协议》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应视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胡金勇未按约支付利息,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胡金勇归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兢赛、永吉公司、家居公司作为本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

二、被告胡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21599.23元,逾期罚息人民币38954.50元(逾期罚息暂算至2015年11月17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三、被告胡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徐兢赛、武义永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590元,由被告胡金勇、徐兢赛、武义永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晓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