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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220号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新宇;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2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县皮草街社区老鹳窝。法定代表人刘光汉。申请执行人王新宇,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丽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宇诉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昆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爱华镇河湾梅贤村云国用(2010)1200号土地证使用权和位于云县爱华镇头道水云国用(2010)1202号土地证使用权。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被查封的二宗土地价值已经超出了(2015)昆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保全限额,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经申请人王新宇的申请,本院解除了云县爱华镇头道水云国用(2010)1202号土地证使用权的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