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果,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黄珣,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珣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洪果人民币150,8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黄珣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2,1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珣银行存款152,987元和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黄珣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