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305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王林生,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36号左岸世家1栋2单元1楼。 负责人王知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生诉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易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