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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78号

徐怀贵、曹候娃,中国人民财产股份���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怀贵,曹侯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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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78号申请人徐怀贵,男、汉族,1975年04月13日生申请人曹侯娃,女、汉族,1978年0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旺燕,女、汉族,1997年01月15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白沟洼本院��执行申请人徐怀贵、曹侯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怀贵、曹侯娃于2016年01月27日委托徐旺燕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徐怀贵、曹侯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120000元。本院于2016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受理后,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于2016年01月27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即给付了申请人徐怀贵、曹侯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120000元,2016年2月17日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旺燕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2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之时自动履��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未产生实际的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不予收取。另查明,申请人徐怀贵、曹侯娃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858元,但因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属于接受国家救助人员,故经申请人申请并报审批免予收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