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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刑初字第00134号

董朱磊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董朱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烈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朱磊,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4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朱磊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代理检察员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朱磊及其辩护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董朱磊翻墙进入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董楼行政村董楼庄的被害人赵某1家中借钱被拒绝,遂强行趴在赵某1身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1用被子包裹在身上并进行反抗,董朱磊奸淫未果后离开。2015年8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董朱磊又翻墙进入赵某1家中借钱,在借得200元后,董朱磊随后提出给赵某1300元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1拒绝,董朱磊即将赵某1按倒在床上奸淫。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朱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朱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徐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朱磊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无犯罪前科,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董朱磊翻墙进入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董楼行政村董楼庄的被害人赵某1家中借钱,在被拒绝后,即产生和赵某1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董朱磊遂强行趴在赵某1身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1用被子包裹在身上并进行反抗,董朱磊奸淫未果后离开。2015年8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董朱磊又翻墙进入赵某1家中,并以打牌输钱为由向赵某1借钱。在借得赵某1200元后,董朱磊看到赵某1只穿着睡衣没有穿内裤,即产生和赵某1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董朱磊随后提出给赵某1300元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1拒绝,董朱磊即将赵某1按倒在床上,将赵某1奸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朱磊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2)谅解书,载明:2015年8月19日,被害人赵某1对被告人董朱磊的强奸行为表示谅解。(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前科情况核查说明,载明:被告人董朱磊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董朱磊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董朱磊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2证言:其没有和董朱磊一起打过牌,董朱磊也没有因为打牌输钱向其借过钱。董朱磊欠其大约三四百元,都是董朱磊平时在其开的杂货店赊东西欠的钱。(2)证人董某证言:其没有和董朱磊一起打过牌。大约一两个月前,其在赵某2的小店里打牌,董朱磊称要给小孩看病,向其借了100元钱。(3)证人邵某证言:2015年8月3日0时许,其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其不知道对方是赵某1,就挂掉了。早上五六点钟,其回电话过去,赵某1说董朱磊夜里翻墙跑她家问她借钱还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说她要报案。其劝赵某1不要报案。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5年8月2日晚10时许,其在家中睡觉,当时刚洗完澡,只穿了一件黄色睡裙,没有穿内衣,董朱磊敲其卧室门,说他是翻墙进来的,和朋友打牌输钱了,让其借他200元钱,其不愿意,董朱磊一直不离开,还骂其,威胁其,快把门打开。其心里害怕,准备给其200元钱打发他离开,就把卧室门打开了,董朱磊进来就掐其脖子,让其给钱,其给他200元后,他说200元不管得要500元,其说没有这么多,他说没有就得让他“干一次”(指发生性关系),并提出给其300元作酬劳,其当时就拒绝了。董朱磊就拽其胳膊,把其按倒在床上,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反抗了,想跑也没跑出去,董朱磊打了其,硬把其按在床上,掐着其脖子不让其动,在床上对其实施了强奸。其间,其把董朱磊推倒了,他还拿卧室的小板凳砸其,但没有砸到。事后,董朱磊用卫生纸擦拭了生殖器,其也用卫生纸擦了阴部,这些卫生纸被其保留了下来。之后,董朱磊就离开了。后来其发现院子里有200元钱,估计是董朱磊离开时扔在那里的。当天夜里12点多,其给董朱磊四姐的公公邵某打电话,想和其说这件事情,因为邵某和其丈夫关系好,又是董朱磊的亲戚,但是他接了几秒钟就挂了。天亮了,邵某给其回电话,其告诉他董朱磊翻墙到其家强奸其的事,其要报案,邵某听后没说什么。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董朱磊也是翻墙进入其家,要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由于其反抗他没有成功。后来他离开时,跪在地上给其道歉,自己打自己的脸,其当时感觉怪丢人的,而且董朱磊也道歉了,就没有报警。4.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载明:①在送检卫生卫生纸团1、卫生卫生纸团2、睡裙、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人精斑,检出人基因型,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与董朱磊基因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6.9860×1018;②在送检现场提取的烟蒂上检出人基因型,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与董朱磊基因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6.9860×1018;③送检毛发上检出人基因型,基因分型在Identifiler系统的15个基因座上与赵某1基因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1.3075×1018;④送检棉签擦拭物1、送检棉签擦拭物2、送检棉签擦拭物3、颈部擦拭物上均未检出人基因型。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董楼村董楼庄73号,以及当时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现场有翻墙的痕迹,案发现场中心位置遗留有烟蒂、毛发、卫生纸团等,并被依法提取送检。(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8月3日,被害人赵某1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辨认出强奸其的是本案被告人董朱磊。(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检查笔录,载明:2015年8月3日,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信息采集室,检查人员对赵某1颈部、阴道进行擦拭,将擦拭物保存,并提取赵某1血液样本一份。(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提取笔录,载明:2015年8月24日,侦查人员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信息采集室提取董朱磊血液样本一份。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朱磊供述:2015年8月2日晚10时许,其因当天下午打牌输钱了,想着找赵某1借钱,就来到赵某1家门口,其敲大门没人理,就从赵某1家厨房边的墙上翻进了院子。进了屋子就敲赵某1卧室的门说打牌输钱了来找她借钱,赵某1开了门。进门后其问赵某1借500元,赵某1只给了200元,其坐在床头上抽了一支烟。抽烟时其看见赵某1穿了一条黄色短睡裙,里面没有穿内裤,就产生了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问赵某1“我们俩在一起吧”(指发生性关系),赵某1不同意,后来其说给她300元钱,但现在身上没有钱过两天再给,赵某1没有说话,其以为她同意了,就把她按倒在床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也射精了,这中间赵某1没有反抗,其也没有用暴力威胁她。发生性关系后其问赵某1要了卫生纸擦拭了生殖器,把纸扔在了地上,之后其就穿上衣服准备回家。刚到大门口,赵某1骂其让其把钱给她,其就把她给的200元扔给她了。大概在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也是去找赵某1借钱,敲门没有人开门,其就翻墙进去了。进去后其向赵某1借300元钱她不愿意给,其看到她上身只穿了一件胸罩,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赵某1不愿意,其就趴在赵某1身上,赵某1用被子裹在身上反抗,其没有强奸成功。事后其怕赵某1把事情说出去,就跪下打自己脸向赵某1道歉,请求原谅。其离开后赵某1没有报案。其和赵某1是邻居,按辈分其喊她奶奶,其平时打牌输钱了都问赵某1借钱。8月2日当天其去找赵某1借钱是为了还钱,其欠了董某100元,欠了赵某2500多元,都是平时打牌欠下的。

被告人董朱磊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朱磊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朱磊于2015年8月24日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公诉意见予以纠正。

被告人董朱磊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董朱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朱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玉文

代理

审判员  屈曙光

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小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