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22号
原告:吴英,女,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高兰,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纪阔,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诉被告高兰、刘纪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英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