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小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滨商外初字第001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小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小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小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余小冬(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51431.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