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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653-1号

杨雪、李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杨雪;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埇执字第03653-1号

申请执行人:杨雪,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李龙,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杨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执字第036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绿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