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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686号之一

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王翠英;陈某乙;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686号之一原告陈某甲,男,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翠英,女。193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舒兰路XXX号XXX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丙(两原告之女),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某乙,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第三人于某某,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王翠英与被告陈某乙、第三人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王翠英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月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