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41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福莱福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沈根泉。
被执行人:沈文琴。
被执行人:沈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根泉所���的坐落于湖州市志成路3号底层45,46,47号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100556,湖土国用(2003)第3-8167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根泉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志成路3号4层楼全部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098549,湖土国用(2003)第3-8172号],以清偿债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根泉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爱山街327号、329号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112753,湖土国用(2004)第3-6211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