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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459号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