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