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2号原告王中月,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高祥兵,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王中月与被告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月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月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王中月负担。
审判员 丁继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