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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5-2号

王中月与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中月;高祥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2号原告王中月,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高祥兵,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告王中月与被告高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中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月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月撤回对被告高祥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王中月负担。

审判员  丁继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