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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44-2号

周宏发与周焰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宏发,周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44-2号申请执行人周宏发。被执行人周焰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焰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焰林向申请执行人周宏发给付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解除被执行人周焰林在银行账户上存款9085.00元的冻结。

二、划拔被执行人周焰林的银行存款9085.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应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