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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执3902号

阚嘉一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阚嘉一;阚成双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3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阚某1,男,200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被执行人阚某2,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阚某1与被执行人阚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找到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伍仟零陆拾元,而后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宏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