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中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高辉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