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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37-1号

杨建帅申请执行沙成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帅,沙成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帅,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沙成渤,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杨建帅申请执行沙成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沙成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2月18日起,扣留被执行人沙成渤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