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5号西楼第四层。企业代码:77743023-7。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坤。被执行人李清云。被执行人杨治信。被执行人李会香。被执行人李新业。被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坤、李清云、杨治信、李会香、李新业、李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高 彬
审 判 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郭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