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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477号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47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卢某,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忠贵二○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