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47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卢某,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忠贵二○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