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特44号申请人李新德,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李新标,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李新德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新德诉称,其母亲奚根莲已85岁,有些老年痴呆。2015年12月2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隆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指定,李新标为奚根莲的监护人。但李新标因老婆生病在上海医院治疗,很少来看望母亲,即使来待的时间也很短,也未安排落实兄弟几人赡养老人的周期,未履行监护职责,而申请人现已从上海搬到乡下,经常看望母亲,并为老人买吃的东西、买药、买锁,问寒问暖,关心备至。故申请由申请人李新德担任奚根莲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新标辩称,前段时间其老婆生病在上海医院化疗,确实对母亲关心较少,但其已委托弟弟李新明对母亲多加照顾,因母亲就与李新明居住在一起。并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准备过元宵节后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故不同意变更李新德为奚根莲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新标母亲奚根莲,女,193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隆村万三497号。因患有轻度老年痴呆,2015年12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隆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李新标为奚根莲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本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隆村民委员会已依法指定李新标为奚根莲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申请人李新德在本案中所述皆为对被监护人奚根莲的赡养问题,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监护人李新标在村委会指定后仅一个多月时间内因需陪伴老婆化疗而看望母亲的机会相对减少,也情有可原,与履行监护职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且被监护人奚根莲目前生活尚能自理。申请人李新德在本案中未能证明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李新标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其变更奚根莲的监护人为李新德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新德要求变更奚根莲的监护人为李新德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宝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揽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