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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90号

覃某与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某;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覃某,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冠斌,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齐,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覃某诉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覃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覃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覃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的本诉诉讼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覃某负担。本案的反诉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柳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俊侃

审 判 员  傅馨慧

人民陪审员  梁国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