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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603号

郑强与彭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强,彭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603号原告郑强。被告彭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诉被告彭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强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