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603号原告郑强。被告彭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诉被告彭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强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