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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6号

金某某与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6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