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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258号

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258号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3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小李村。法定代表人杨爱民,总经理。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宇

审 判 员  张建洛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李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