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258号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李村3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小李村。法定代表人杨爱民,总经理。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磊辉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海格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宏宇
审 判 员 张建洛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李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