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湖执民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736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湖商初字第000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6×××56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