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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执民字第436号

袁春微、徐晓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袁春微;徐晓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鹿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袁春微被执行人徐晓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20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晓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晓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晓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晓叶的配偶黄雪跃(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任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