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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066号

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066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娘门系微山县。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某),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