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066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娘门系微山县。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某),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