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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838号

张彧、曹雪卿与徐晋芳、周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彧,曹雪卿,徐晋芳,周柿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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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838号原告张彧。原告曹雪卿。被告徐晋芳。被告周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彧、曹雪卿与被告徐晋芳、周柿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彧、曹雪卿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彧、曹雪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张彧、曹雪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怡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