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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678号

董治和与石金涛、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治和,石金涛,毛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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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678号原告董治和,男,委托代理人李彦章,男,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金涛,男,被告毛俊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和诉被告石金涛、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治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石金涛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屈向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2009080003**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董治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石金涛位于登封市嵩阳路中段西侧(��屋所有权证号:登0701025310、登0701025311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

二、同时将屈向辉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福路西十一巷登房权证字第2009080003**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392.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治和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长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