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花等被执行人董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东民初字第014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董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书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书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董书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的存款人民币59431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