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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143号

马玉行、黄西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1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玉行、黄西秀、马玉学、李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玉行(公民身份号码××、黄西秀(公民身份号码××)马玉学(公民身份号码××、李玉柱(公民身份号码××)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马玉行、黄西秀、马玉学、李玉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