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45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尹国胜、潘凤利、刘利、刘春艳、许洪新、王丽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465号的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5)泰民初字456号民事裁定中:“被告潘凤利”补正为“被告潘凤莉”。“
代理
审判员郭雁冰”补正为“
审判长郭雁冰”。
审 判 长 郭雁冰
人民陪审员 孙文生
人民陪审员 汪景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蒙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