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45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尹国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尹国胜、潘凤利、刘利、刘春艳、许洪新、王丽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456号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尹国胜、潘凤利、刘利、刘春艳、许洪新、王丽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465号的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5)泰民初字456号民事裁定中:“被告潘凤利”补正为“被告潘凤莉”。“

代理

审判员郭雁冰”补正为“

审判长郭雁冰”。

审 判 长  郭雁冰

人民陪审员  孙文生

人民陪审员  汪景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蒙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