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全,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崇雒乡横源村孔山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香,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新寨村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69号2楼296室。法定代表人朱金全,董事长。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重生,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中兴路401弄2号601室委托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金全、朱光香、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金全、朱光香、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金全、朱光香、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金全、朱光香、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元,由上诉人朱金全、朱光香、上海国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
审判员 王韶婧
代理
审判员 吴慧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