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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432号

朱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432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某某不同意调解,朱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