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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申1号

谭洪桥与郑勇游小勇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谭洪桥,游小勇,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申1号 原审原告谭洪桥、游小勇与原审被告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3)涪法民初字第05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