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申1号 原审原告谭洪桥、游小勇与原审被告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3)涪法民初字第05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小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