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4838号原告杨志泉,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孔雪林,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6606222711,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杨志泉诉被告孔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学军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立波、胡梦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雪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泉基于被告孔雪林出具的欠条一份,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孔雪林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孔雪林负担。被告孔雪林未作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确认欠货款金额:人民币11800元。
二、被告承诺支付货款时间:2015年2月15日。
三、被告货款支付情况: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付清货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孔雪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杨志泉货款人民币11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孔雪林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审 判 长 朱学军
人民陪审员 马立波
人民陪审员 胡梦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