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基,男,汉族。被执行人牟鹏起。被执行人牟秀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牟鹏起、牟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O15年11月18日审结。(2015)栖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栖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滨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