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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15号

黄某某诉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15号

原告:黄某某,女。

被告: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45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友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