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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803号

沈阳真空技术研究院诉攀枝���市天民钛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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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上诉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不服大东区人民法(2016)辽0104民初12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一审起诉攀枝花市天民钛业有限公司,诉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设备款580000元和利息61954元,合计6419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八条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的本质特征义务是制作,该合同的制作方即本案的上诉方(原告),应属于十八条规定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上诉人的所在地在大东区,大东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显然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22号裁定;

二、本案由大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卫 俐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