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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2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俊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俊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沈俊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刑二终字第000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俊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俊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俊良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沈俊良(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9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春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