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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54号

申请人王月英与执行人界首市交通局、界首市交通局颖南客运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英,界首市交通局,界首市交通局颖南客运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英,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界首市人,界首市颖南客运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业,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界首市人,界首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邵学良,局长。

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局颖南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曹永红,站长王月英申请执行界首市交通局、界首市交通局颖南客运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04)界劳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诉人界首市交通局颖南客运站在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定程序为申诉人王月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王月英的退休金,退休金不低于当年界首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申请执行人王月英把界首市交通局列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月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