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1月7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