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94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
被告:付翠玲,女
被告:李亚飞,男
被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六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付翠玲、李亚飞、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大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22元(已减半收取)由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彩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