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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邱佳伟,刘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育基,男,汉族。被执行人邱佳伟。被执行人刘红英。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邱佳伟、刘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O15年5月18日审结。(2014)栖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栖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滨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东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